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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365365.com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食药监食罚〔2017〕90号

  

    当事人(被处罚单位):贺美玲

  地址: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825号娄底宾馆;  

  邮编:417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美玲

  2017921,我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对当事人生产的标示“食品名称:水晶伍仁月饼,生产日期:2017915日,娄底宾馆”和标示“食品名称:豆沙月饼,生产日期:2017918日,娄底宾馆”的两种月饼进行了抽样检验,其中“水晶伍仁月饼”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79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借用娄底市娄星区海派蛋糕店场地和设备,于20179月冒用“娄底宾馆”名义,生产“水晶伍仁月饼”、“豆沙月饼”。娄底市娄星区海派蛋糕店有合法有效的《娄底市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但贺美玲本人未办理任何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证。2017101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借用娄底市娄星区海派蛋糕店场地和设备,于20179月冒用“娄底宾馆”名义,生产“水晶伍仁月饼”60斤,销售价格55/斤,至2017930日已销售60斤,获违法所得3300元,货值金额 3300元;冒用“娄底宾馆”名义生产“豆沙月饼”100斤,销售价格24/斤,至2017930日已销售100斤,获违法所得2400元,货值金额2400元。其中,经检测不合格的“水晶伍仁月饼”为37.5斤,货值金额2062.5元,检测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不符合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5,实测值1.49)

  当事人2017年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为5700元,共获违法所得为5700元;生产经营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2062.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贺美玲身份证复印件1份,龙建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段安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本案相关人员身份情况。

  2、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2份,证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3、贺美玲询问调查笔录1份,龙建华询问调查笔录1份,段安华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实贺美玲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事实。

  4、抽样月饼实物照片1张,“水晶伍仁月饼”1个,为物证。

  证据1分别经贺美玲、龙建华、段安华签字认可,证据2经贺美玲签字认可,证据3分别经贺美玲、龙建华、段安华签字认可,以上证据均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171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娄)食药监食罚告[2017]90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为(娄)食药监食听告[2017]90号的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了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放弃了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17年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贺美玲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700元;

  2、处罚款25000元。合计罚没款307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娄底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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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4